浅谈地磅检定过程中的九大误区
本文针对国家检定规程JJG539-1997数字指示秤的要求开展地磅检定过程中容易造成的几个误区进行阐述,旨在帮助检定员在日常检定中能够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检定,避免出错.
一、引言
地磅和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秤准量足则是市民购物时的最基本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对用于贸易结算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电子地磅实行强制检定,这给地磅强制检定赋予了法律依据同时,该法第十条还规定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这明确了计量检定是实行的技术法规,是确确实的执法行为。也就是说,根据计量法开展强制检定是依法行政的必要条件。因此强制检定就要严格按照法律办事,严格按照计量技术法规 检定规程的要求开展电子地磅的检定是按照JJG539-1997数字指示秤开展的,,在执行这个检定规程的过程中,很多检定员往往只注重称量测试,对其他的众多项目漏检检甚至不检,在执行这个规程的过程中存在着几个误区,希望引起大家重视。
在了解到底存在哪些误区前,我们先来了解下JJG539-1997数字指示秤规程 (以下简称规程)规定了哪些检定项目,如表1所示。
二、误区一:检定无铭牌或铭牌丢失的电子地磅
规程5.1对电子地磅的外观做了明确的要求一台电子秤地磅不论其称量如何的准确,首先它必须符合法制要求,电子地磅作为计量器具实行的是制造许可制度,计量器具许可证是行政机关对企业生产的用于测量的计量仪器、仪表符合计量器具制造规范给予的行政许可证明文件国家质检总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应当在其产品的明显部位(或铭牌)使用说明书和包装上标注国家统一规定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牌有无而现实中,很多检定员,往往不看铭是否正确就直接开始检定,这是不符合法治计量管理要求的,无铭牌就不清楚是哪个企业生产的,不知道是否有制造许可证,根据规程程第五条规定:只有当秤通过了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并取得了制造许可证,才能进行首次检定,因此,一旦检定并且出具了报告就完全违法了,把不合法的电子秤人为的合法化,类似进行了漂白,进入了市场流通,这是十分不应该的,应予以重视。
三、误区二:检定片面的只注重是否短斤缺两,忽略其他检定项目。
作为普通百姓或者使用者来讲,他们往往关心的是电子地磅的称量是否合格,是否出现缺斤短两等现象,这是无可厚非的,但作为检定员,我们是贸易结算双方的公正人,是计量法的具体实施者,我们必须严格执行规程所规定的项目开展强制检定,小编开篇就已经阐明了实行强制检定就是在执行技术法规,就是按照技术法规开展的执法行为,严格按照规程全面开展检定,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重要保障。因此,作为检定员在检定秤量测试是否合格同时,应该严格按照表1所示的内容开展强制检定,检定项目不分主次,权重相同不能按照消费者或者检定员自我心里的比重大小而人为分类,应以更加科学、公平、公正的角度做好量值传递工作。
四、误区三:检定 e不等于 d的非法秤
先来解释下检定分度值e的概念:用于对秤分级和检定时使用的,以质量单位表示的值而d指实际显示分度值,表示相邻两个示值之差,俗地讲就是电子地磅最小起跳量.规程3.1.2规定电子地磅检定分度值与实际显示分度值相等,即e=d.而现实工作中很多检定员往往忽略这个规定开展检定,举个例子,农贸市场在用的基本上都是ACS-30这种型号的电子秤,其最大秤量为30kg,检定分度值e=10g,而它的实际显示分度值d=5g,这种秤经常看到,也即e不等于d.然这类秤其实非法改装而成的秤,型式评价也不存在这样的秤,检定员往往忽略这个最基本的法制要求对这类电子秤进行了检定,并且如果秤量测试合格的话还给出具检定合格证书,这个是相当危险的。
五、误区四:对检定分度数n超过10000的电子地磅出具合格报告
检定分度值n是指最大秤量MAX与检定分度值e之商,即n=max/e,而e=d,也即n=max/e=max/d.规程3.3规定n最大不能超过10000.然而很多检定员在检定时往往不注重这个规定而出具了检定报告,尤其是体现在地磅和电子台秤的检定上,例如一个120t的地磅,制造厂往往把显示分度值d设置的很低,10kg起跳,甚至是5kg起跳,按照规定其n已经远远大于10000了,为什么会出现这个现象呢?其目的是诱使用户误认为其生产的地磅精度高,其他的厂家只能做到起跳20kg,其实这样的秤往往是达不到这么高精度要求的,例如我们生活中一把20cm的尺,我们一般肉眼可以看到这样的一把尺最小的刻度为1mm,然而有一天有人忽悠你说我们的这个尺最小刻度能达到0.1mm,显然这个是不科学,检定员应引起重视.
六、误区五:对非法修理的电子地磅进行检定
根据计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修理计量器具企业必须取得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修理工作。第十五条规定对修理后的计量器具应出具产品合格证。很多检定员在检定过程中对修理后的电子地磅没有经过调查是否为有资质的修理企业进行修理并且未得到修理后的合格证明就开展检定,这既不符合法制要求,与本文上述中误区一一样对非法电子地磅进行了漂白而流入市场,更加纵容了非法修理的气焰,这是十分不可取的。
七、误区六:不分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及使用中检验
首次检定是指对未检定过的秤进行的检定,包括新制造、新安装秤进口秤的检定。
随后检定是指首次检定后的检定,包括周期检定、修理后的检定、新投入使用强制检定的秤使用前申请的检定、周期检定有效期未到前的检定,该检定通常是根据被检单位或使用者的要求,或是由于某种原因,印封或铅封失效的情况,使用用中检验是指检验使用中的秤是否符合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是否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使用是否正确可靠,通常是一种监督性检验。大部分的检定员一拿到电子秤往往90%的都按照了首次检定在检,殊不知这也是不符合规程要求的,规程中明确规定了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及使用中检验的各种适用范围、检定项目和检定结果根据检定方式的不同,检定项目有所不一样,结果的判定也不一样。
八、误区七:检定后不加铅封
根据规程7.1要求,应对可能改变秤计量性能的器件或直接影响到秤量值的部位加印封或铅封检定人员往往只注重电子地磅的检定工作,因为工作量大或为了节省时间,往往忽略这个步骤,殊不知加印封或铅封也是检定工作其中一个项目。不加封印或铅封往往出现如下情况,一是检定后使用者可以轻而易举的对秤进行调整而不被发觉;二是下一次检定时无法发现该秤应该进行首次检定还是后续检定。
九、误区八:检定铅封失效或无铅封的电子地磅
这里的铅封分为两种,一种是制造厂出厂时的企业铅封,另一种是检定机构经过首次检定后加封的铅封。检定人员在检定过程中容易忽视对铅封的检查,随意对铅封失效或无铅封的电子地磅进行检定铅封失效或者无铅封的情况下,有可能有人对该秤进行了非法操作,比如非法调整秤量非法进行修理等各种复杂情况,计量法制性得不到保障,计量性能得不到保证,因此应引起重视。
十、误区九:片面宣传查作弊秤
我们经常会看到各种信息报道中强调哪个检定机构在查作弊秤,检定员如何在检定中特意着重强调发现作弊秤等例子,关于作弊秤的检查其实在规程中通篇没有明确指出,也就是说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检查作弊秤是超越我们目前规程要求的,是一种超越职权范围的一种越权行为,因此应当予以避免。